問: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有哪些變化?
答:根據新修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增加了抵觸申請,而且抵觸申請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
根據新修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評價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性時,不僅需要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之間的整體比較,還需要將有關外觀設計專利與不同種類產品的現有設計的特征組合進行比較,因此,使得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有所提高。
問:何時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可以要求作出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
答: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是新修改專利法首次提出的,因此,只有2009年10月1日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可以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外觀設計審查部